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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拷走客户资料成立公司 侵犯商业秘密判赔35万

2024-10-31

张某本是无锡一家进出口公司的销售员,负责与几家外国客户公司的业务往来。为了使张某处理的业务信息为公司专有,公司已书面同意其保密义务。然而,在任职期间,张某与其他人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泄露并使用了相关客户信息,并与外国客户公司进行了业务往来。张某辞职后,甚至开始与外国客户公司做生意,导致原告公司的贸易额严重下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原告公司调查,发现经营多年的客户被张某带走。

原告是无锡一家进出口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已与多家外国公司建立了良好的贸易关系,并已全面掌握了相应的客户名单及其具体联系人、订购物资的交易习惯、交易价格底线等信息。张某私下带走了该公司经营多年的客户,并被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和该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50多万元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所涉及的内容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又具有相对的原则性,给法院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庭审前,合议庭梳理了原告一尺厚的证据,研究并澄清了庭审思路。在证据交换阶段,原被告和被告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举证和相关证据的质证。随着案件的审理进行,原被告补充了大量证据,只进行了三次证据交换,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都有两英尺多高。

通过寻找案件,合议庭加深了对案件的理解,引导双方围绕审判中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坚实的庭审控制和清晰的争议焦点使双方在庭审程序结束时意识到各自的劣势,从而主动要求法院组织调解。在全面审理的基础上,知识产权法院及时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就调解金额等事宜达成一致,同意张某与贸易公司向原告公司一次性赔偿35万元。至此,该医院的第一个矛盾的商业秘密案件终于得到了解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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