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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鬼”员工窃取研发数据 泄露商业秘密被判刑

2024-10-31

近日,被告人覃某覃某利用工作便利窃取了公司十余个玉米样本研发数据,辞职后与四川某农业科技公司合作,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数据泄密案件回顾

湖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玉米新品种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现代化种子企业。该公司研发的玉米亲本及玉米杂交技术是该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并采取了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了仓库管理和员工安全制度。

被告人覃某在担任公司生产经理期间,参与种子育种工作,逐步掌握了公司的种子研发生产技术数据。

从2015年到2017年,覃某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了公司十几个玉米亲本研发数据。辞职后,加入四川一家农业科技公司,为玉米亲本研发提供技术指导。四川某农业科技公司负责联系种子生产基地,回收玉米种子生产销售,最终生产出78500公斤,涉案金额61万多元。覃某获得该公司9.6万元的奖励。

2017年底,覃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判,覃某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它是一种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的限制程度较低。只要不是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较普通信息具有最低秘密性或新颖性限度的信息,都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

本案中,湖北某农业科技公司的亲本和杂交技术只能由公司的科研人员和生产人员掌握,并为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外人很难知道每个亲本样本的遗传基因特征。即使拿到了亲本,如果不了解公司的杂交配方和技术,也无法生产出杂交品种产品。因此,覃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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