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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窃取计算机源代码商业秘密案件告破

2024-10-31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市场监管局审结了浙江省首例侵犯计算机源代码泄露商业秘密案件,该案的查处强烈震慑了侵犯计算机源代码领域商业秘密的行为,对涉案各方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在走访企业过程中,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杭州某科技公司两名关键人员利用原工作单位的便利,有预谋地复制公司开发的软件源代码,开发出与原公司程序几乎相同的软件,以低于原公司的价格提供给市场,严重侵害了原公司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线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展开调查。

杭州某科技公司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合作,通过在平台推广产品来盈利。公司开发了一款促进业务发展的款x软件,x软件的系统源代码是经过第三方评估后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

甲、乙双方当事人是公司x软件开发的技术负责人和产品经理,甲方当事人负责编写代码,控制技术开发的整体进度;乙方为产品经理,负责产品规划、用户维护和推广策略安排。已知被侵权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较强,在当事人入职之初就与当事人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入职承诺书》、《商业保密协议》。

在公司任职期间,双方讨论共同开发一款与x软件,功能相同的Y软件,并达成协议,由涉及的甲方负责整体技术开发,乙方负责产品规划和售后。在程序开发过程中,涉案甲方参照被侵权公司x软件,编写的Y软件代码的底层程序代码,通过u盘拷贝获取大量x软件源代码,直接拷贝到当事人开发的程序代码中,尤其是一些复杂的代码。

2020年8月中旬,涉事方开发的Y软件开始运行。2020年9月,Y软件开始收费,涉案乙方通过私人账户收款。2020年9月16日经查,Y软件停止运行。经第三方鉴定,涉案方开发的Y软件源代码所反映的相关技术信息与被侵权公司x软件源代码中公众所不知的技术信息一致。

在公司任职期间,甲方利用x软件,技术开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直接复制的方式获得了x软件的源代码,用于开发、编译同类型软件。经鉴定,甲方开发的Y软件的源代码与x软件源代码中的技术信息一致,不为公众所知。a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涉案乙方作为公司X软件项目组原产品经理,在离职前主动联系A共同开发类似软件,明知涉案甲方在为x,负责软件开发技术,随后多次提出让A查看或“带走”被侵权公司X软件的相关源代码。b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经调查后立即停止侵害法,积极配合调查,向被侵害公司支付赔偿并取得谅解,同时有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等情况。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7)节第三条第(一)项、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在上述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结合省、市两级局开展的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建设,以表示法,案以法,案以法案辩护法,案为例进行说明结合商业秘密示范区建设,在走访企业过程中, 重点开展计算机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法宣传和措施培训,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形成商业秘密保护理念,摸清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了解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了解商业秘密被侵害的保护途径。[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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