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本文主要为大家整理了 “员工泄密事件” 相关的内容,主要有 警惕!你的手机可能正在泄密, 这种同事,处不得!, 厦门某外贸公司揪出“内鬼”!法院审判结果要求赔偿..., 等内容,文章部分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反馈客服。
1、警惕!你的手机可能正在泄密
警惕!你的手机可能正在泄密
涉密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手机等移动智能设备,应当严格遵守“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七个不 ”。
一是不用。 不得使用来路不明的智能电子设备,特别是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或者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入网许可的手机;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位置服务功能;不得随意连接陌生Wi-Fi,不安装可疑应用软件、点击可疑链接或者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
二是不带。 不得携带智能手机、手表、手环以及平板电脑等非涉密智能电子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要自觉在进入相关场所前将设备存入手机屏蔽柜或者放到指定位置。
三是不谈。 不得通过智能电子设备在各类语音、视频通话中谈论涉密敏感事项;不在有关软件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并尽量不涉及工作相关信息。
四是不连。 不得将个人智能电子设备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在涉密计算机上给智能电子设备充电也是违规的。
五是不存。 不得使用非涉密智能电子设备存储、处理,或者使用应用软件扫描、编辑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不在记事本、备忘录中记录涉密敏感的工作事项;不在通讯录中过于详细地记录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
六是不拍。 不得在涉密场所或者处理公务时,使用非涉密智能电子设备进行视频、拍照、录音和录像,特别是严禁偷拍涉密敏感文件资料、涉密信息显示屏和有关重要证件。
七是不传。 不得通过蓝牙、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非涉密渠道传递涉密内容;不得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发布、转载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2、这种同事,处不得!
这种同事,处不得!
近日,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通报4起涉密人员泄密案件。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统称为涉密人员,是国家秘密产生、使用和管理的主体。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核心要素和关键环节。一些涉密人员失泄密案件,相关案情触目惊心、发人深省。
利欲熏心,卖密牟利
某高新科技企业员工周某,为满足个人高消费需求,罔顾保密工作规定及签署的保密协议要求,长期接受大量商业有偿咨询。周某在明知咨询方中有背景不明境外机构、人员的情况下,仍在咨询中提供工作掌握的国家秘密。周某因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无视风险,私自留存
某信息研究单位涉密人员陶某,为搜集工作资料成果,另谋职业发展,利用单位网络管理漏洞,未经允许使用部门主管账户密码,下载单位内网中的国家秘密信息,并上传至个人互联网网盘存储。陶某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交友不慎,误入陷阱
康某与周某曾经是某国家重点项目实验室的同事,二人私交甚笃。周某离职后,二人经常相约踢球聚会。某日,二人闲谈时,周某向康某询问某重点项目情况,康某没有多想,便将自己掌握的情况和盘托出,并特地提醒周某,该项目情况事关国家机密信息,很敏感,千万不能外泄。殊不知,周某长期为境外有关机构提供信息服务,蓄意向康某打探。康某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周某因涉嫌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恶意陷害,害人害己
某企业员工李某,因不能正确处理与同事王某矛盾,窃取王某保存的机密级国家秘密材料,并以王某名义提供给境外机构,试图陷害王某。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李某的全部犯罪行为属实。李某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责任,涉密人员尤其应当增强保密观念、强化保密意识、规范保密管理、严守保密纪律,始终怀揣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做到心中有底线、思想不松懈、行为不逾矩,切实筑牢安全防线。
3、厦门某外贸公司揪出“内鬼”!法院审判结果要求赔偿...
厦门某外贸公司揪出“内鬼”!法院审判结果要求赔偿...
据报道,厦门某公司发生一起女员工充当“内鬼”,盗取公司客户信息转给自己丈夫的公司使用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该女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公司客户信息,引导国外客户直接与自己丈夫成立的公司交易。公司发现后,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夫妇俩赔偿60万余元。
案件详情
陈女士(化名)于2017年入职厦门一家外贸公司,担任外贸业务员,负责与国外客户联系。在陈女士工作期间,陈女士老公成立了两家公司,陈女士则利用自己掌握的国外客户信息,引导这些客户直接与老公的公司交易。
“当时她入职后,我们的员工手册里有写清楚,员工在职和离职后都有责任和义务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由于员工泄密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该公司说,当时陈女士有在员工手册上签名。
湖里法院认为,根据陈女士与丈夫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陈女士曾以丈夫名下两家公司的名义与某外贸公司的国外客户进行交易,这些客户信息属于该外贸公司商业秘密,陈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关于赔偿数额,庭审中,陈女士自认在与国外客户的交易中获得25万元左右的利润。
因此,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该案客户信息的商业价值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认定陈女士夫妇及其名下两家公司赔偿某外贸公司共计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