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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职拷贝公司研发图纸 “克隆”原单位产品获刑

2022-07-07

天津某企业女职员张某从公司离职后,利用她在原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复制拷贝获得的制动器技术图纸信息,生产出与原公司技术相同的产品。公诉机关对其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公诉。经人民法院审判,张某被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天津某发电企业主要从事水轮发电机组及辅机的制造、技术咨询、服务和转让,该企业开发的水轮发电机组辅助制动器的多项技术信息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张某曾在本公司从事技术、生产和经营工作,负责技术图纸的绘制和保管,并与本公司签订了包含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包括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公司将保密制度作为公司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相关部门备案。

2004年,被告张某因工资待遇问题从该发电公司辞职。同年5月,张某与其他公司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并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制动器订单合同。后来,张某利用他在原发电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制动器生产技术信息,为客户公司提供制动器并获利,给发电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同年10月,在接到发电公司的举报后,有关部门对张某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查获了该公司的技术图纸和加工合同。

2005年,被告张某与他人注册成立另一家公司,然后与其他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和制动器加工合同,利用某发电公司的制动器生产技术信息为客户公司提供制动器并获利。在接到发电公司的举报后,有关部门对张某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该公司的技术图纸和加工合同。

2004年至2008年,被告张某违反了某发电公司的保密要求,利用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制动器生产技术信息,以其注册公司的名义生产和销售制动器,给该发电公司造成了75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评估中心的评估,发电公司开发的水轮发电机组辅助制动技术中,有7项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机密。2009年,经评估中心评估,有4项技术信息与该中心此前确认为“不为公众所知”的某发电公司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基本相同。

被告张某是其公司的唯一负责人,负责技术、图纸和联系客户。张某生产的图纸和产品与某发电公司的商业秘密相同,证明在张某存在侵权行为,由于原企业未部署任何图纸保密软件,造成图纸被非法拷贝复制,也给其他研发企业带来些许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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