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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竟教唆前同事,窃取原东家商业秘密!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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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跳槽,在职场中都很常见

不过有些人到了新东家

竟将老东家一些“不能说的秘密”抖了出来

有些还教唆原同事窃取商业秘密

  

  啊?这?

违法了,你知道吗?

今年年初,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功处理了一起

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举报

2020年9月,A集团公司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反映其3名前员工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事情是这样的:

2020年4月底,曾在A集团担任下属子公司财务部担任外协管理职务的张某离职后,在与A集团行业相同的B集团入职。

张某入职B集团后,教唆A集团在职员工石某、谢某无视A集团的保密规定及约定,索取该集团的公司机密文件

经调查,石某、谢某通过A集团电子邮件系统、微信软件共向张某提供23份均属A集团的数据、经营文件,其中18份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商业秘密”文件。

张某获取上述文件是为了在目前任职的B集团开展相关业务。

上述3名当事人违反A集团保密规定及保密约定获取该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3名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等处罚。

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哪些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情形:

(一)经营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第(一)点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第三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第(一)点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来源: 梦里花落几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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